从武汉三名医护人员见死不救事件谈劳荣枝案之行为整体论观点谬误( 二 )


对此 , 我们只能坚持这样的观点 , 针对单纯的“借故离开、见死不救”型刑事案件 , 入罪应秉持谨慎态度 , 而非单纯的喊打喊杀 。 但在某女魔头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中 , 很多网友坚持“行为整体论” , 坚持男魔头、女魔头曾合作过共同抢劫的在先犯罪行为 , 之后男魔头在后独立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 , 不能单单算在男魔头身上 , 女魔头借故离开而没有当场解除被害人被其控制人身自由的法定救助行为 , 而加上女魔头在现场而没有有效阻止男魔头杀人被害人的行为 , 据此可认定女魔头涉案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背后的法理问题一致吗?刑法、刑罚应否遇到特定被追诉人而“拐弯”呢?起码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 。
显然 , 对此 , 我们坚持涉案三名医护人员的涉案行为与死者死亡的法律后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 但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则需要另行思考 , 单单因果关系仍不满足故意杀人罪的全部入罪构成要件 。
三、特定的介入因素能否成为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阻却事由
如上述所 , 为何涉案三名医护人员没有被刑拘呢?核心理由之一是驾驶救护车的行为是救护车司机的独立所为 , 位于救护车后排的三名医护人员无法预判、无法有效阻拦 , 进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罪责理应由肇事司机承担主要罪责 , 而非有三名医护人员担责主要罪责 , 如此推理应是符合生活常理及此案的基本案件事实 。
但交通事故发生之后 , 三名医护人员的急救能力无疑远远强于涉案肇事司机的救助能力 , 而其四人均拒绝救助被撞私家车司机的做法无疑已涉嫌犯罪 , 根源是导致死者死亡的先行为是肇事司机独立实施的 , 而恰好在现场的三名医护人员是属于具有特定救助义务的医护人员 , 而非普通百姓 , 进而导致其拒绝救助的行为无疑已涉嫌构成犯罪 , 但似乎此案结果并非如此 。
对此 , 我们更想思考的问题是:核心撞车行为是肇事司机所为 , 本案能否据此认定其应独立承担全案罪责呢?涉案司机的肇事行为与三名医护人员的拒绝救助行为不是一个行为整体吗?为何最后仅仅是肇事司机担责 , 而三名医护人员未被追责刑责呢?三名医护人员目击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而未施救 , 其涉案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呢?为何某魔头案中的“见死不救”行为却被认定为犯故意杀人罪呢?背后的逻辑推理背后的基本法理何在呢?
【从武汉三名医护人员见死不救事件谈劳荣枝案之行为整体论观点谬误】综上所述 , 核心行为是被判断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根据之一 , 是否存在第三者独立所为的违法阻却事由 , 是否存在单纯的目击被害人遇危而没有有效阻止他人继续行凶或故意不救助的行为 , 这种行为是否也属于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的违法犯罪行为呢?这些就是值得我们深度思考的问题 。 反之 , 一味的有罪推定 , 一味的重罪重判 , 绝非是法治的精髓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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