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匠 档 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 二 )




1. 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


商标知名度越低的商品 , 在市场上影响力的范围及程度就越小 , 被告人对该商标及商品的了解也越少 , 被告人知假的可能性相应的就越小 。


2. 被告人的认知能力


对于认知能力弱的被告人 , 其知假的可能性就越小 。 认知能力可以从被告人经营规模的大小、专业程度的深浅、经营时间的长短等予以判断 。


一般情况下 , 像经营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场所的被告人认知能力高于经营中小型门店的被告人;专业经销特定种类商品的被告人的认知能力高于销售各类杂项商品的被告人;长期从事某行业的被告人的认知能力高于经营时间较短的被告人 。


3. 商品的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


对于商品的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与同类商品的正常市场价格没有明显差异的 , 不应认定被告人知假 。 对于理解和认定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 则可以结合行为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绝对数、比例数等综合认定 。


比如在陈儿秋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 , 贵州高院综合茅台纪念酒的零售价与陈儿秋签订购买茅台纪念酒的协议中约定的价格比较难以认定两者的差异;茅台年份酒的零售价与陈儿秋与胡世坤协议中约定的年份酒价格之间的差异与陈儿秋销售的茅台纪念酒没有直接关联性 , 认定陈儿秋对其销售的茅台纪念酒不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4. 商品的进货渠道和销售途径


被告人如系从正规市场进货及销售 , 并且交付时间、地点、方式 , 包括为进货销售进行沟通的内容等均无异常 , 则被告人知假的可能性就相应的越小 。


相反 , 如果存在买卖双方没有正常的往来票据、收据 , 不能提供真实的发票 , 不能提供真实三包凭证的情况 , 被告人知假的可能性就越大 。


5. 商品属性及外部包装反映的信息


在判断被告人是否“知假”时还应区分普通商品及特殊商品 。 对于医药保健品等特殊商品 , 因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 被告人知假的可能性就越大 , 对于普通商品 , 被告人知假的可能性就越小 。


同时可从包装盒、产品说明书等方面确认该商品是否属于“三无商品” 。 “三无商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 , 来路不明的产品 , 如系三无产品 , 被告人知假的可能性就越大 。


6. 被告人的应急表现


应急表现是指被告人在面对有关监管机构的检察时 , 是否具有隐蔽销售 , 销毁证据等表现 。


如果被告人在检查时无藏匿商品、虚构进货渠道、毁灭物证等抗拒检查的行为 , 则其知假可能性则相对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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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善辩为雄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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