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 , 本案中还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 , 受害人因遭受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观点 , 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属于侵权责任法上之被扶养人范围 , 被扶养人的确定应以受害人遭受损害时作为时间节点 。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的范围做了缩限解释 , 即被扶养人的认定以实际扶养需要为限 , 后来才需要受害人扶养的人不在此列 。 对于能够在原赔偿范围进行增加或另行主张的费用的 , 该司法解释仅涉及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及残疾赔偿金 , 故此 , 本案中的法院认为患方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 , 未予支持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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