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顺延的认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解析( 三 )


(2)不利地质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3.4条第2款规定 ,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 , 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相关工作的其他资料 。 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的后果的 , 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即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 。 如果遇到不利地质条件 , 如地质较预见的坚硬等 , 承包人可主张该情形不可预见 , 并采取合理措施 , 确保处理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 必要时承包人可聘请地质专家对方案和措施进行论证 。 对于出现不可预见地质条件 , 承包人采取了合理措施 , 其可以主张对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迟免责 。
(3)发包人未准备好材料设备场地图纸等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依照商定的要求和时间给付原材料、设备、技术资料和场地等 。 发包人材料供应等不及时必然会对承包人的施工产生影响 。 如果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发包人确实存在材料供应等不及时的现象 , 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 。
(4)法律政策变更
法律的变化也会导致工期顺延 。 例如2001年12月31日竣工的小浪底枢纽工程合约履行中 , 《劳动法》进行了修订:周工作时间由原来的6天缩短为5天 , 从48小时减少到40小时 , 且每月可以延长的工作时间以36小时为限 。 工作时间缩短给承包人带来一定得工期延迟风险 , 承包人可以申请顺延工期 。
综上 ,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密切配合完成工程项目 , 双方的权利义务交错进行 , 互相影响 。 法院应尽可能综合考虑双方的约定、履约行为、外界条件变化、正确判断工程逾期的原因 , 并分配举证责任 。
作者:潘廷军律师 。 谢绝抄袭 , 如转载请标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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