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婚前全款买了三套房子,与妻子结婚时将妻子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 二 )
也就是说 , 王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乔女士的名字 , 既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 因此其是否有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 则是乔女士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 , 当事人就反驳对将的主张时 , 应当举证证明 , 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 换而言之 , 由于王先生主张其一方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 乔女士就应当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 否则其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最终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判决 , 故驳回乔女士的上诉 , 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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