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监事卖出股票六个月内又买入 违法吃警示函( 二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龙秋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

  龙秋华:

  你自2019年7月9日起任职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 2019 年8月9日你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9,200 股 , 成交价为 11.95 元/股 , 成交金额 109,940元 , 此次交易时间距离你最后一次减持公司股份时间2019 年5月21日在6个月以内 。

  你作为公司监事 , 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 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鉴于你主动向公司报告其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 上缴违规所得收益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 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为加强警示教育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你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湖南证监局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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