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长期服用自备药品,住院期间死亡,医院被判赔偿12万


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孙某因左下肢静脉曲张破溃疾病到甲医院住院治疗 , 入院记录中患者自述长期服用羟基脲药物 , 长期医嘱记录单、医嘱执行单中记载该药物的服用情况 。 入院一周后行左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术 。 术后一天突然出现胸闷、憋喘 , 医生会诊后给予孙某行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肺动脉溶栓术 , 后患者孙某出现意识丧失等症状 , 抢救后转入ICU监护治疗 。 13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死亡原因为肺栓塞、感染性休克 。
司法鉴定:甲医院对孙某左下肢血管病情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正确 , 但甲医院在术前评估、术前检查方面存在不足 , 对患者发生急性肺栓塞病情危险程度认识不足 。 虽然甲医院术后给予基本预防和药物预防措施 , 但在术后复查和药物预防措施实施时机方面有所延缓 , 未能考虑联合机械预防措施 , 表明甲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 , 与患者术后病情及死亡原因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 甲医院负次要-同等因果关系范围 。
[医疗纠纷]患者长期服用自备药品,住院期间死亡,医院被判赔偿12万
本文插图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羟基脲药物的服用情况系外科手术发生静脉血栓栓塞症的危险因素之一 , 即该因素是甲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孙某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之一 。 但在鉴定甲医院诊疗行为有无过错的过程中 , 双方对患方自带的羟基脲药物的服用产生争议 。 甲医院提供的入院记录既往史中记载医生已询问其是否长期服用羟基脲药物 , 并在长期医嘱记录单、医嘱执行单中均已写明该药物的服用情况 , 患方关于医院未告知其继续服用羟基脲的主张无相关证据证明 , 法院认定甲医院为患者使用羟基脲药物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 同时结合鉴定意见 , 判决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 , 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万余元 。
二审法院认为 , 关于甲医院在为患者使用羟基脲片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的问题 , 甲医院提交的医嘱、长期医嘱记录单、医嘱执行单、交费明细能够相互印证 , 证明甲医院在患者入院诊疗过程中将羟基脲片作为自备药处理 。 甲医院在不必须使用自备药的情况下 , 未就告知患者方服用自备药提供患者方签字的自备药品责任书、自备药品告知书等书面证据 , 也未提交履行自备药报批手续的相关证据 , 应认定甲医院就羟基脲片自备药的使用未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 , 故推定甲医院在对羟基脲片自备药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 。 一审法院酌定甲医院的赔偿责任时未考虑甲医院在自备药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因素 , 二审改判甲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 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
[医疗纠纷]患者长期服用自备药品,住院期间死亡,医院被判赔偿12万
本文插图

【[医疗纠纷]患者长期服用自备药品,住院期间死亡,医院被判赔偿12万】 法律 简析
自备药品是指在患者治疗期间 , 非本院药学部调配的非本院处方或用药医嘱中出现的药品 。 患者自备药现象在医疗实践中并不少见 , 尤其肿瘤科更是患者自备药问题的高发科室 , 2019年轰动一时的“聊城假药案”将医疗机构使用患者自备药的合法性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 , 引发全国关注 。 目前一些医疗机构内部制定了“患者自备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 也有一些医疗机构直接明确规定“拒绝使用所有的外来药品” 。 从促进健康的角度来看 , 医疗机构拒绝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患者疾病的治疗 , 但从医院管理方面来讲 , 使用患者自带药品的医疗机构又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 本案即是一典型案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 加强药品管理 。 ”目前关于患者自备药品的规范 , 可见于《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2011年版)“住院患者自备药品制度(试行)”一章 。 在使用患者自备药品时 , 医疗机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