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网络文明丨朋友圈发这种“广告” 拘留!
(_原题是:网络文明丨朋友圈发这种“广告” , 拘留!)
随着私家车和新手驾驶员数量的增多
一些不法分子
通过贴吧、微信、微博等平台
发布各种“收分、卖分、消分”信息
招揽生意实施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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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抓获一名
在网上发布“收分、消分”信息的违法人员
并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8月13日
【拘留|网络文明丨朋友圈发这种“广告” 拘留!】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
在工作中发现一网名为
“车务 。 年审 。 (152610XXXX2)”的网友
频繁地在微信朋友圈及聊天群内发布
“急要AB证分”“扣分的联系我”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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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这一情况后
当地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取证
很快明确违法嫌疑人为蔡某
后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过调查
蔡某对自己在微信朋友圈、聊天群
发布相关买卖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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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
蔡某通过昵称为
“车务 。 年审 。 (152610XXXX2)”
“收分 , 年审 。 ”两个微信号
将买卖驾驶证分数的违法信息
发布了409条微信朋友圈
同时发送至27个微信聊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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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蔡某行政拘留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 , 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 , 传授犯罪方法 , 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 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 , 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 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买卖驾驶证分数属于违法行为 , 网上发布买分、卖分、消分信息同样违法 , 有车一族应谨遵交通法规 , 自觉抵制从事“买卖驾照分”的违法行为 。 参与买卖驾驶证分的 , 一经查实 , 公安机关将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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