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幸福蓝海子公司2宗违规 前实控人傅晓阳遭责令改正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1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10月12日公布的《关于对幸福蓝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92号)》和《关于对傅晓阳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91号)》显示 , 江苏监管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幸福蓝海”,300528.SZ)开展了现场检查 。 经查 , 幸福蓝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信息 。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 , 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笛女传媒”)总经理傅晓阳通过虚假项目投资等方式 , 累计占用幸福蓝海子公司笛女传媒资金2780万元 。 上述关联交易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此外 , 幸福蓝海于2018年3月30日、2019年4月12日分别披露的2017、2018年度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包含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二、定期报告应收账款金额披露不准确 。 笛女传媒2016年与河北电视台签订的两笔电视剧销售合同 , 未见相应供带证明且未播放 ,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 导致上市公司2017年和2018年半年报虚增应收账款4375.84万元 。 笛女传媒于2017年签订的三笔销售合同 , 收购后部分回款经查并非真实业务回款 , 而是由傅晓阳或笛女传媒自身提供回款资金 , 导致公司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分别虚减应收账款1080万元、1880万元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傅晓阳作为笛女传媒前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 , 主导了上述事项 , 为幸福蓝海违规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幸福蓝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傅晓阳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傅晓阳应当全面自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并尽快归还,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笛女传媒关联交易等情况 。
经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查询发现 , 幸福蓝海成立于2005年11月18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视剧的制作、发行 , 影视投资(动画片、纪录片、专题片除外)等 。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蒋小平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人民政府 , 持股比例53.25% 。 幸福蓝海于2016年8月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 笛女传媒成立于2004年 , 注册资本3000万 ,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傅晓阳 , 持股比例64.72% 。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 , 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
【『中国经济网』幸福蓝海子公司2宗违规 前实控人傅晓阳遭责令改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 , 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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