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利剑|【法治曲阳】挥司法利剑 护绿水青山
(_原题是:【法治曲阳】挥司法利剑 护绿水青山)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发展理念 , 要求人们要充分认识到人与自然是共生共荣的生命共同体 , 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 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 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 然而 , 在现实生活中 , 有些人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 无视生态环境保护 , 肆意地破坏生态环境 , 最终也因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 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 2016年3月 , 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顺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2017年11月份 , 被告人陈某某在曲阳县灵山镇一村建立颗粒粉碎厂 。 雇佣工人从外县收集废旧胶桶 , 运到厂内加工成塑料颗粒 。 过程中 , 需用火碱蒸洗 , 再用破碎机破碎冲洗 , 产生的废碱水和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东面大坑渗入地下 。 经检测 , 坑中液体PH值为8.4 , 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35废碱类 。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 严重污染环境 , 被公安机关抓获 。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 经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 , 通过暗管、渗坑等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 严重污染环境 , 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 应予依法惩处 。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 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 , 酌情从重处罚 。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愿意接受处罚 , 对其可从轻处罚 。 被告人陈某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 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
法官提醒:各类小作坊、加工厂在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非法进行加工生产 , 为谋取私利变本加厉 , 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直接排放 , 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 触犯了刑法 , 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引以为戒 , 意识到每个人在享有追求利益的权利时 , 也应当承担着环境保护的义务 。 任何人都有在健康、舒适、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 也有义务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
【司法利剑|【法治曲阳】挥司法利剑 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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