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谈知产 今后,产品局部也可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二 )


可见 , 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建立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
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会带来的变化
我们应认识到 , 仅仅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条款并非一劳永逸 , 也不可高枕无忧 , 需抱有审慎的态度 , 通过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 研究探讨 , 多方论证 , 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 。
应当警惕过分扩大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 是否任何部位和位置都可以受到保护 , 有待后续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研究确定 。 之后涉及到的授权确权和侵权过程的判断主体及判断标准都需进一步研究 , 申请材料等程序性事项也应进行相应调整 。
其中较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判断标准 , 保护客体的不同会影响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规则 , 对于外观设计侵权的案件 , 一般采用混淆标准 , 即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或误购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必要条件 , 2006版审查指南规定了如果一般消费者会将被比设计和在先设计误认、混同 , 则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显然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

而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建立将会动摇混淆标准 , 严格的混淆标准无法适用局部外观设计 , 混淆标准在于设计的识别功能 , 但设计的本质并不在于此 , 而是在于设计所体现的智力输出 。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必然会影响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原则 , 影响侵权判断的原则和方向 , 指引侵权判断更加客观 , 增加结果的可预见性 。
局部外观设计的引入 , 填补了我国外观设计保护的空白 , 是我国专利法的有益尝试和重要进步 , 代表着我国专利制度逐步厘清了外观设计本质在于保护设计而并非产品整体 , 是对知识产权本质更加深刻的理解 , 同时能够更大程度地保护创新成果 , 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产业创新活力 , 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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