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网 涂欣:未开具发票能否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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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 开具发票不仅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 也是行政义务 , 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 ,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给付发票作为抗辩理由 , 认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完备也于法有据 , 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合同法》中属明确规定的义务 , 基于对立法理解的分歧 ,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价值判断 。
基本案情:
2016年 , 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合同》一份 , 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工期、质量标准、劳动报酬、工程量的确定、施工验收、履约保证金及质保金、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 。 后双方就相关问题达成了会议纪要 , 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 , 双方6个月办理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 审计完毕 , 原告出具足额税法规定发票(按税务局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 , 被告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 剩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 2018年 , 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了工程竣工结算申报表 。 2019年 , 双方签订了《工程竣工结算书》 , 载明了工程名称、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结算造价 。 后被告以原告未出具足额税票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 。
裁判理由:
原告开具足额税票是一种从给付义务 , 不能对抗给付价款的主给付义务 ,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的诉讼请求 , 本院予以支持 。
案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 , 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孰先孰后之争时有发生 , 最常见的就是发包方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 那么 , 发包方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呢?
一、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开具发票和支付工程款的先后顺序 。
当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开具发票和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先后顺序时 , 基于合同自治和抗辩权中双方义务的等价性原则 , 以及给付发票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考虑 , 即使承包方未开具发票 , 发包方也须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 因为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 , 合同抗辩的范围限于对价义务 ,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价义务的 , 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 。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 , 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 , 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至于承包方开具发票这一义务的属性 , 根据《合同法》第136条对从给付义务的规定 , 可以推定开具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承包方的从给付义务 , 故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 , 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 后者并非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 二者不具有对价关系 , 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 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 , 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 这种情况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款同等的义务 。
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开具发票和支付工程款的先后顺序 。
即便双务合同中的义务具有对等性 , 但是出于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 如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特别约定 , 即表明双方自愿接受该特别约定 , 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 具体而言 ,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给付发票和支付工程款的先后顺序 , 合同双方就应当严守合同约定 , 在承包人给付发票之前 , 发包人享有基于先履行抗辩权 ,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 当法院判决认定承包方给付发票时 , 就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 自法院判决承包方给付发票或承包方承诺给付发票时起 , 发包方就不再享有拒付工程款的权利 。
综上 , 笔者认为 , 发包方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是对先履行抗辩权的错误适用 , 其辩称理由不成立 , 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
【立法网|涂欣:未开具发票能否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绵阳市经开区人民法院 涂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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