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观察 Soul前员工因“栽赃”被判刑 互联网内卷化殃及创业( 二 )


然而,对于这类需要烧钱换规模、尚未实现盈利的App而言,用户规模的下滑往往很难直接换算成经济损失,这也意味着,在案件取证时有些损失是“看不见”的 。
“在整个案件中,我们要搞清楚到底有多少经济损失 。但在接触大量评估机构后,我们发现现有评判方法更多考虑的是实际经济收益,而非用户规模 。我们作为早期需要烧钱的创业公司,收入模型是很简单的,这种大规模的用户损失却很难被纳入考量 。”
当前,Uki还在继续与评估机构沟通更合理的评估方法 。
不过,忧患之中亦有反思 。孙铭君表示,这一年都在修炼内功,对用户价值和公司架构做了重新梳理 。
孙铭君表示,在下架期间,Uki从提升算法匹配度、增强互动场景入手提升用户体验 。“但作为交友平台,当新用户的数量下降时,即便有新的玩法,实际上还是会影响老用户的体验 。”孙铭君也透露,截至今年年底Uki的收支已近乎打平 。
“原先我们会把社交和娱乐混为一谈,认为好玩就是有社交意义,但这会导致用户定位不清晰 。现在我们明确了,帮用户交到朋友才是真正有价值 。像小游戏、小测试等玩法如不能帮助交友,价值就不大,应该把重点放在用户推荐和匹配上 。”
在过去一年,针对社交产品、直播、短视频等产品的监管也愈发严格 。
孙铭君对此表示,内容生态的健康是非常重要的 。它的健康指标会决定用户对产品的喜爱度和认知度,所以我们都必须要拥抱国家的管理规定,做好合规工作 。
新型恶性竞争频发,企业何以容身?
Soul前员工设局陷害Uki,只是互联网企业恶性市场竞争的一个缩影 。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凯律师接受了钛媒体App专访,对当前互联网市场中频发的恶性竞争事件作出总结,并建议监管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彭凯律师表示,互联网企业恶性(不正当)竞争,常表现为价格战之外的形式,可以区分为传统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基于互联网特性引发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具体而言,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商业诋毁、抢注商标、傍品牌、虚假宣传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 。
而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技术发展、商业模式迭代更新以及各行业的相继成熟,先后出现了“二选一”(不兼容行为)、 “流量劫持”、“屏蔽广告”、“数据抓取”、“聚合导流”等互联网特有的不正当行为 。
据彭凯律师介绍,Soul与Uki的纠纷,就属于新型恶性竞争中“恶意投诉和举报”的类型,表现为直接在对方平台上发布不利信息、或直接利用应用商店的发布规范恶意投诉,属于利用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的特殊身份进行的不正当行为 。
“与此案同类型的还有小猿搜题和作业帮的纠纷 。2017年8月,小猿搜题就曾指控作业帮员工在小猿搜题应用上恶意发布了涉黄信息 。”
在彭凯律师看来,当前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恶性竞争存在跨界竞争、竞争类型多元化等趋势 。
由于互联网的“无边界”属性,大多数企业都在不断开拓业务版图,打入别家的腹地 。这种经营上的跨界,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几乎形同虚设 。这意味着,两家本身业务毫不相干的企业,也可能在始料不及的时间和领域开战 。
他还表示,技术革新也加剧了恶意竞争 。
恶性竞争的种类和数量都呈增长趋势 。比如爬虫技术的普及,就为一些企业利用数据抓取进行恶性竞争提供了便利 。
除此以外,每次出现新的商业模式和风口,都会带动新的厮杀,这也导致恶性竞争的类型越发多元 。
从网约车的价格战、到短视频平台的视频搬运、再到大厂之间针对版权的种种纠纷,每个特定领域都可能产生不同的恶性竞争 。
由于上述原因,很多企业在遭遇恶性竞争时,往往会遇到取证困难的问题 。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具有隐蔽性,越来越多的涉诉行为无法直接确定行为主体,也无法直接明确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系 。竞争行为的隐蔽性也造成了举证的困难性 。”彭凯律师对钛媒体App表示 。
在不正当竞争方面,监管层面已经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反垄断法》等法规可以遵循 。但随着越发竞争恶性频繁,也出现了监管路径较少、监管效率低下、以及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 。
彭凯律师认为,在引导市场良性竞争方面,监管层面还可以做出如下努力 。
首先,完善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互联网竞争的条款,能针对近年来常见的案例提前预留规制空间,以适应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的恶性竞争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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