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 河北省眼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致女患者七级伤残被判赔


河北 河北省眼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致女患者七级伤残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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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河北省眼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致女患者七级伤残被判赔

日前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判决书中 , 河北省眼科医院为患者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 导致一名女患者七级伤残 , 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患者8万多元 。

判决书显示 , 邢台内丘县石女士多次到河北省眼科医院住院治疗眼部疾病后 , 仍视物困难且视力下降 , 以治疗期间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为由 , 将医院起诉至襄都区人民法院 。 请求法院依法判医院因医疗事故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53358元 。
诉讼期间 , 石女士先后进行了两次司法鉴定 , 2019年10月24日 , 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西法大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47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 鉴定意见为:河北省眼科医院对患者石某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 过错与患者石某丽病程延长、双眼视力下降及右眼外斜视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 医方负次要或同等责任 , 建议过错参与度为30%-50% 。 2020年7月23日 ,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津实(2020)临床鉴字第18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 鉴定意见为:1、石苏丽目前右眼矫正视力0.02 , 左眼矫正视力0.15为七级伤残;2、石某丽行双眼后巩膜加固术 , 建议其护理期为60日 , 营养期为60日 。
襄都区人民法院认为 , 石女士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经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对原告的眼部治疗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 过错与原告病程延长、双眼视力下降及右眼外斜视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 建议过错参与度为30%-50% 。 故医院应对石女士因其的医疗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依法判决河北省眼科医院向石女士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81844.21元 。
一审判决后 , 石女士不服判决结果 , 遂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 , 依法改判支持其在一审的诉讼请求 。 事实与理由为 , 一审事实认定错误 , 其一 , 石女士在其他诊疗部门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一审不予支持是错误的 。 石女士在门诊就医 , 其治疗的就是眼部伤残的恢复 , 对受害人来说她可以就近治疗 。 药费单据上显示的也仍然是治疗眼部的疾病而非其他疾病 , 并且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又是河北省眼科医院造成的 , 因此一审不支持没有法律依据 。 其二 , 石女士的视力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 应按七级伤残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数额 。 一审认为石女士在治疗前就已高度近视、其双眼视力能力与治疗后并无显著下降 , 该事实认定是错误的 。 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上诉人原来有过疾病的 , 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 过错参与度不能做为本案赔偿证据使用 , 由此给石女士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全部赔偿 , 一审判决明显显失公平 , 不具有公正和正义性 。 其三 , 石女士在一审庭审时提出 , 有一张化验单在其复印的病历中不显示 , 医院方拒绝提供 , 但有收费单据 , 涉嫌篡改病历 ,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 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另外 ,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 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 石女士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其视力伤残为七级伤残 , 该鉴定意见做出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 , 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误工期应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即2020年7月22日 , 无需再另行对误工期进行鉴定 , 而一审以上诉人未申请对误工期进行鉴定而认定误工期为120日违背法律规定 , 属适用法律错误 , 显然以该误工期计算出来的误工费数额是错误的 。
二审判决中 , 邢台中院认为 , 石女士在河北省眼科医院处治疗前就已经高度近视 , 参照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47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过错参与度(30%-50%) , 石女士主张医院按七级伤残标准承担全部伤残赔偿金缺乏依据 。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参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 , 原审依据上述规定酌定石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并无不妥 , 石女士要求医院承担全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不成立 。 石女士既未提交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误工期证明 , 也未提交持续误工的相关证明 , 原审酌定误工期为120日正确 , 石女士主张误工期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理据不足 。 石女士在邢台市人民医院及内邱县卫生院的治疗费用共计2231.16元 , 有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票据予以证实 , 且系与治疗眼睛相关的费用 , 对上述费用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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