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请销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试行)一、为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二、秘书长请假1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1天(指病、事假),须秘书长批准;请假23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三、机关各委办室副主任(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假12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3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4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单》,请假期满后分别到秘书长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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