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二 )



 二、建立监督评价机制,优化管理环境
 (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区级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行政审批事项 。继续精简市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除国家、市里另有规定外,区内单项审批时限一般压缩在5个工作日以内,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相关后置审批的时限压缩在10个工作日以内 。
 (九)规范收费行为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培训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以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明确执收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取消收费与经费挂钩 。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方式 。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到企业收费 。物价部门向企业制发《东城区收费监督卡》,企业有权拒缴额外的收费项目 。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对企业进行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要求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
 (十)规范年检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全区确定一个年检主办部门,制定统一的年检表格,企业每年只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或到一个部门上报一份材料,缴纳一次费用 。企业办理年检时,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 。严禁年检时搭车培训、征订报刊等变相收费行为 。扩大免审范围,对连续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注册不足半年的企业免于审查,直接通过年检 。
 (十一)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诚信纳税企业名单,除专案检查外,列入诚信纳税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 。建立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 。建立税务检查准入制度,依照“未经评估,不得检查”的原则,全面规范税务检查行为 。适当扩大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范围 。简化办税程序,开展网上报税 。采用税法公告、税法咨询、执法公示等多种方式,开展税法服务 。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部门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行为,企业或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 。继续清理和精简检查事项,做到例行检查提前一周通知企业,临时性检查须经区政府或市主管部门批准 。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
 (十三)清理与企业签定责任书行为 。原则上取消与企业签定的各类责任书 。企业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义务、责任要通过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确定 。
 (十四)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审批事项,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申办人或申办企业只需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主办部门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办法,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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