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三 )


 (十五)推行首问负责制 。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群众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立即给予答复或办理 。自身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 。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热情接待,负责指引到有关职能部门 。
 (十六)坚持行政救济制度 。拓宽行政复议渠道,企业和公民认为政府的规章、行政措施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做出的有关决定或处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十七)坚持企业评议制度 。每年定期举行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活动,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评议结果制定整改措施 。
 (十八)坚持督查考核制度 。由区“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检查、督促优化发展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 。将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结果纳入督查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政绩突出单位以及各部门一把手的重要依据,凡被投诉且经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年终不得评为“政绩突出单位” 。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督查,凡被举报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告诫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邀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特约监察员和企业家对服务环境进行监督,出台《东城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

 三、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市场环境
 (十九)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 。继续贯彻落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决定》,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各项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假冒伪劣、盗版等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 。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和骗税、骗汇、走私及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犯罪活动,努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
 (二十)积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以工商行政管理、司法机关等部门提供的各类监管信息为内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企业不良信息警示系统,及时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在“数字东城”网站上公布 。
 (二十一)培育、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服务职能逐步从政府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移交给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 。加强对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管,确定独立法人地位,彻底解决某些中介机构依附于政府的问题 。
 (二十二)在投资、建设等领域推广招投标制度 。对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面向境内外试行招标,选择项目法人;对需要政府投资而单位无力自行建设的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代建制 。
四、建立良好的育人用人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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