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质押合同|质押合同( 二 )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条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 。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
【反担保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第七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 。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 。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 。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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