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六 )
(2)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
9.6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第十章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 。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_____日的补救期 。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 。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_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 。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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