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三 )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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