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二 )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 。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 。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 。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
第十八条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 。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 。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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