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三 )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2012年6月1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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