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融资协议书( 五 )


4.2.1
在本协议和担保文件签署和提交之前所要求的,以及使借款人之义务成为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按其各自条款执行而所要求的所有行动、条件和事宜均已严格并适当地按照适用法律进行、完成和发生;
4.2.2
借款人没有违反任何其所作的承诺或本协议的规定,且本协议中所有的声明和保证仍是真实,准确的,也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和
4.2.3
借款人或公司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
4.3
如任何转让契约因尚未存在合同,帐面债务或保险索赔权或者因根据适用法律的任何原因而可能成为无效或不能执行,借款人承诺应在该等合同、帐面债务或保险索赔存在后立即不时或在贷款人决定的时间签署或重新签署或促使他人签署该等转让契约,并且应采取必要措施完善或确保完善该等转让契约欲设立的担保 。借款人进一步承诺将不会签署含有任何禁止或阻碍将有关收益转让给贷款人的合同(该等合同的收益将成为转让契约的标的),并且借款人将促使抵押人也不会签署此类合同 。任何未能履行本4.3条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将构成本协议12.1.5项下的违约事件 。第五条
提款
5.1
借款人应在提款有效期内在贷款额度项下一次性地提款 。任何在贷款额度项下未被提取的数目之额度应被自动取消,除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并依其自主决定对超过一次的提款予以同意 。
5.2
借款人应最迟在预期提款日的五(5)个工作日之前将提款通知交给贷款人 。
5.3
提款通知中应按照本协议附件“f”所述将有关细节具体列出 。
5.4
提款通知只有在贷款人确实收到时才生效 。
5.5
提款通知应构成借款人的一份确认函,确认至今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及所有声明保证在任何事实方面仍然保持真实、准确 。
5.6
提款通知一经贷款人收到即为不可撤销,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提款通知的规定来实现提款 。
5.7
借款人同意,如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支付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前端费,贷款人可以从提款通知项下未被提取的款项中将该笔前端费予以抵销,该等抵销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扣减到期未付的贷款 。第六条
本金归还
依据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规定,除非贷款人按其绝对自主确定之条款和条件另外作出书面同意,所有的贷款应在最后还款日被一次性全额付清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如果借款人在预定的提前还款日不少于三十(30)天前给予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发生的利息和所有其它的应付款(包括按照本协议第6.5款规定计算出的金额数目);假设预定的提前还款日总是相关计息期的最后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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