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学习心得|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 。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 。《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
《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 。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 。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 。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 。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 。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 。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 。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 。“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 。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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