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桥施工|市政道桥中小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五 )


14.4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
14.5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
14.6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须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并签订中止或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书,报原合同审查(或签证)部门审查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
14.7 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属乙方在现场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利 。

第十五条安全施工
15.1 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
15.2 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15.3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附近及交通要道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其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1) 六度以上的地震;
(2) 六级以上的持续一天台风;
(3) 30MM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
(4) _______年以上未发生过,接近或达到人体体温持续二天的高温天气;
(5)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6) 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等) 。
16.2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须条件 。
16.3 因16.1所列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
(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
(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4) 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5) 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或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审查后生效 。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