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隧道项目资金信托合同( 六 )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 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 , 视为委托人违约 。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 , 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
第二十二条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 ,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 , 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
受托人按在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 , 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 , 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 ,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 , 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2.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本合同未规定的 , 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 , 优先适用本合同 。
3.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 , 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自然人委托人签字(法人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 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章 , 并加盖单位公章) , 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 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
5.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 , 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
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 , 委托人持一份 , 受托人持二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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