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海底两万里有感|读《地铁里的枪声》有感( 四 )
供认状是中立的,有待于对被告有利或者不利的解释和辩论意见,证人的作证也是如此 。检方传唤了案发当时以及之后所有能找到的目击证人来作证,而不管他们的证词是否可能强有力地支持检方的公诉 。一旦检方完成了他对证人的直接盘问,辩护律师就开始从证人中寻找对被告方有利的材料 。当检方完成证据出示和对检方证人作证完毕后,提交证据的主动权转到被告方 。
随着所有的证据提交给法庭,案件的主要争点便一目了然 。陪审团要依据他们在庭审中所听见和看见的证据和辩论来作出裁定 。他们无权在作出裁定的讨论时,依据他们在庭审前听到或读到的案件事实来裁定 。在庭审进行过程中,他们被禁止了解媒体对案件的报道 。有很多材料他们不知道或者是本不应该知道 。他们所得到的信息是通过相关性和适当性法律规则过滤后提供给他们的 。他们根本不知道究竟是些什么信息避着没让他们知道,以及原因何在 。
陪审团审理既是一种高形式的民主,也是一种最赤裸裸的审查制度 。陪审团对被告是否有罪表达出社会的声音,但同时,在庭审中,陪审团也不断遭遇法庭中的审查 。有时候,这种审查就当着陪审员的面进行 。双方律师走近审判席,在法官那里私底下辩论 。无论是复杂的,还是只是持续几分钟的辩论,陪审员得离开法庭,回到陪审团审议室 。他们在那里一直等到被重新叫回到法庭,而不会被告知在他们离开法庭时,法庭作出了什么样的裁决 。这种对于陪审团应该知悉哪些作证的辩论,反映了对抗制司法的精神 。在欧陆的纠问式审判制度中,从未将最终的裁决权交给一群不懂法律的陪审员,他们对于庭审中的证据听审比较随意 。而在对抗制审理中,律师大有文章可作 。他们不仅向这些不懂法律的陪审员呈堂证据材料和说服他们,而且还必须对他们这一面案件事实所采纳的证据范围,动辄争来吵去 。在这种辩论中所需具备的高超的法律技巧,对律师来说是一个挑战,同时也让法官作出数量惊人的法庭裁定 。在戈茨案庭审中,克兰法官就作出了几百个法庭裁定 。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一个初审法官表现自己权威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这些裁定来限定庭审中证据的范围,而这些裁定及相关辩论的内容都是陪审员未曾听审到的 。
在陪审团作出最后的裁决前,他们还将听到检方和被告方的结辩陈词 。经过两天双方的结辩,接下来克兰法官花了差不多一天的时间,解释了责任的要素以及自卫的要素 。
在经过历时46天的庭审后,陪审团最终在1987年6月12日退出法庭,到法庭后面没有窗户的审议室 。在庭审的六周里,他们在这里打发了不少时间 。在经过不能读报、不能看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也不能彼此交谈、或对他们的朋友、家人谈论每天所听审到的证据的想法等严格的纪律限制后,现在他们可以自由自在地交谈了 。他们终于可以交流他们对被告是否犯罪的感受和想法了 。他们得到一份多达13项的指控单,经过充分的讨论后,他们将要对分别每一项指控作出一个完全一致的裁决,无论是有罪的,还是无罪的,都必须是一致的意见 。然而,一致的裁决并不是轻易可以得到的,甚至并不是必然可以得到的 。在讨论期间,在遇到对证据的质疑或对法律问题的困惑时,他们可以通过陪审团主席向法庭递纸条,索看证物,甚至可以要求返回法庭重新听取有关证词,或由法官对他们作出授课式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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