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江苏南京一桩因欠钱不还导致的灭门惨案( 二 )


13日外出购买砂轮机、切割机等工具 , 肢解三人遗体 , 将部分扔去金川河桥下窨井内 。 也就是说 , 案发后 , 他还与徐某三人遗体待了将近三天 。 如此心理实在是可怕 , 他还曾以精神疾病为由试图开脱 , 但经鉴定并无精神疾病 。 一审现场 , 他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 , 只说:都要死的人了 , 没什么可说的 。
因为心里的怨气 , 便对三人痛下狠手 , 侵犯了他们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生命权利 。 无疑是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艾建国证据确凿 , 情节严重 , 造成社会影响恶劣 。
故南京中院依法判处艾建国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90多万元 。 得到死刑判决后 , 艾建国不服 , 提起上诉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艾建国在案发后不承认杀人 , 可有充分证据显示 , 他不光杀了人还残忍分尸 。 故维持一审判决 , 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2011年8月12日执行死刑 。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 , 无论是多么好的朋友 , 在借款的时候一定要留下借条 。 千万不要出于信任便不立 , 借条以便将来对方不还钱 , 可以将其告上法庭 。 假若说当初艾建国立下了借条 , 那么他便可通过法律途径 , 找徐某要回三十万借款 。 就能如愿周转公司 , 买房 , 最多是与徐某再不往来 。 说不准就没杀人这事了 , 徐某一家人能好好活着 , 他也能继续大好的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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