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 “失足女:交易十次送一次!”男保安因强奸、抢劫200元,获刑10年!


交易 “失足女:交易十次送一次!”男保安因强奸、抢劫200元,获刑10年!

【交易|“失足女:交易十次送一次!”男保安因强奸、抢劫200元,获刑10年!】“失足女:交易十次我送你一次!”男子与失足女完成交易后 , 在老板娘的指引下 , 男子办理了“满十送一”活动 。 男子最后一次来交易时 , 却遭到“怠慢” , 男子一气之下 , 持刀抢劫200元并强行与老板娘发生性关系 。 男子被抓获后 。 最后法院这样判....
事发在广东中山 , 52岁男子陈某在超市从事保安工作 。 某天 , 陈某酒后在同事的介绍下 , 来到从事卖淫的发廊内 , 与失足女完成交易 。 事后结帐时 , 陈某经老板娘尤某的推荐后 , 一次性付款2000元办理了“满十送一”的优惠卡 。
之后一段时间里 , 陈某经常光顾这个场所 , 每次完成交易后 , 老板娘都会在陈某办理的“优惠卡”上打上一个孔 , 用来计算次数 。
当陈某已交易满十次后 , 再来到这里欲找失足女交易时 , 却被老板娘尤某告知 , 所送那一次交易需要在每周一的上午11点-12点来才可以完成 。 但这种解释并没有得到陈某的认可 , 陈某向尤某表示那个时间段是在其上班时间 , 所以没办法前来 , 并以当时没明确告知有时间限制为由 , 要求尤某马上为其安排失足女 。 但尤某以现在人多为由 , 拒绝了陈某的要求 。
随后 , 两人为此发生争吵 。 此时 , 陈某感觉上当受骗了 , 非常生气 , 经再三要求退款或马上安排交易无果后 。 陈某在吧台找到一把刀后 , 趁尤某上厕所时尾随进去 。 并在厕所内持刀威胁尤某退款 。 尤某按陈某要求转帐200元后 , 陈某并没有马上离开 。 而是在厕所内强行与尤某发生了性关系 。
为了防止尤某追出来 , 陈某在逃跑前 , 用刀在尤某的大腿上捅了一下后 , 逃离现场 。 群众报警后 , 警方当天就将陈某抓获 。
图片来源于网络 , 如有侵权 , 联系删除
一、陈某构成强奸、抢劫罪
1、陈某持刀胁迫尤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构成《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 , 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实践中 , 持刀胁迫强奸妇女的 , 会依法从重处罚 。
2、虽然本案陈某与尤某有纠纷 , 但陈某持刀威胁尤某为其转帐200元后 , 又用刀将尤某捅伤(轻微伤)的行为 , 构成《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 , 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实践中 , 持刀抢劫伤人的会依法从重处罚 , 如造成受害人重伤以上的 , 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 最高可致死刑 。
强调一点 , 抢劫罪不以涉案金额为立案标准 , 只要行为人构成抢劫罪 , 哪怕所抢钱物是一元 , 均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 如所抢财物达到数额巨大的 , 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
综上 , 法院对陈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两罪数罪并罚 , 决定对陈某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
二、尤某另案处理
虽然在陈某的案子中 , 尤某是受害人 , 但经警方立案调查后发现 , 尤某有组织、介绍他人卖淫等犯罪行为 ,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 应对尤某进行另案处理 。
尤某的行为可根据《刑法》第359条规定的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 , 如最后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 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 。
三、本案带来的警示与教育意义
1、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 , 如被警方查处 , 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 进行拘留和罚款 。 正因为这是违法行为 , 所以在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的话 , 行为人都不敢报警求助 , 而是选择“自行处理” 。 实践中 , 这种个人“自行处理”的方式是极易引发刑事犯罪案件的 。 因此 , 大家应坚决拒绝并抵制卖淫嫖娼 , 以免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损害 。
2、妇女除了拥有性自主决定权外 , 还享有健康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 。 本案尤某虽然从事犯罪行为 , 但任何人都不能在没有经过司法审判的情况下 , 就非法侵犯尤某的合法权益 。 特别是尤某的性自主决定权 。 如若侵犯 , 不管事前两人因何事发生争执 , 均会依法认定为强奸罪 。
对此 , 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我是@以身说法!关注我 , 不迷路!每天和你一起通过热点案例学习法律知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