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员工不同意调岗自杀,谁之过?


合同法 员工不同意调岗自杀,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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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员工不同意调岗自杀,谁之过?

何某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 , 公司安排一所中学提供清洁服务 。
2018年8月30日 , 公司主管中学清洁工作的黄某在中学校内对何某说 , 要调何某到公司承包的其他服务单位做保洁员 。 何某当场坚决不同意 , 遂进洗手间倒了一杯中学购得的洗洁剂并迅速喝下 。 她的丈夫抢下杯子后拨打120急救电话 , 不久医院工作人员到场将何某接到医院抢救 , 因何某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
由于和学校在赔偿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 , 何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支付64万元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金等费用 。
何某家属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辞退人员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 公司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解雇了何某 , 是造成何某走向极端的原因之一 。
而且学校提供的洗洁精药水是一种剧毒化学用品 , 属违禁品 , 不是正常使用的洗厕药水 , 才使何某在喝下后因治疗不及时死亡 , 系何某死亡的又一原因 。 由于对他人民事权益的侵害 , 学校和公司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
公司的答复是:
何某并不存在辞退何某的事实 , 事实是 , 何某在学校经常与学校工作人员发生矛盾 , 所以公司决定将她调到公司其他服务点 , 而何某丈夫当时也在现场 , 但没有阻止何某喝水 , 何某是自杀行为 , 公司没有过错 , 不应赔偿 。
学院认为:
洗马桶药水是正常使用药物而非违禁品 , 何某作为清洁工知道洗厕所药水是不能喝的 , 从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何某说今天就是来死的 , 说明何某是故意喝洗厕所药水 , 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学校不承担责任 。
一、公司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雇何某 。
控方认为 , 被告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 , 在何某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解雇了何某 , 是导致何某走向极端的原因 ,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是要调动工作 , 而非解雇何某 。
法庭认为 , 综合比证人证言和原告陈述有关证据 , 被告公司要使何某工作更具可信性 , 法院采纳被告公司这一事实 。
退后一步讲 , 即使有被告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雇何某的事实 , 也与何某故意喝洗洁剂自伤身体并无因果关系 。
二、中学提供的洗洁精所使用的洗洁精是否为剧毒化学品 。
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 涉及的洗洁剂是违禁品 , 而且洗洁精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 这与何某故意喝洗洁剂自伤死亡没有法律因果关系 。
按照侵权法有关规定 , 公民的生命权受到法律保护 。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 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 依照其规定 。 损失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案件中既不属于二被告因过错侵害何某生命、健康 , 也不是行为人无过错 ,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 何某故意喝洗洁剂自伤 , 与二被告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 原告认为 , 何某的死亡是二被告的过错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职工罢工、斗殴甚至自杀等过激行为背后 , 固然与部分员工缺乏职业道德 , 过于任性有关 , 但与部门主管不懂员工关系管理的关联度较大 。 尽管也有不少单位胜诉 , 但最终结果对于企业信任系统的破坏是难以描述的 。
在企业主管与下属员工发生矛盾时 , 人力资源介入时 , 应着重修补员工之间的沟通诉求及信任关系 , 而非一味规制员工的过失行为 , 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讨和追责 , 最终导致类似问题的持续发生 。
【合同法|员工不同意调岗自杀,谁之过?】HR人员应着重于员工信任关系的维护和修补 , 员工关系管理技能的培养和提升;同时在公司规人力资源管理上 , 让主管承担员工关系管理的首要责任 , 提高业务主管的员工关系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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