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因车辆小碰擦,浙江一小车司机持长棍当街打死电动车车主


浙江省 因车辆小碰擦,浙江一小车司机持长棍当街打死电动车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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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因车辆小碰擦,浙江一小车司机持长棍当街打死电动车车主

“司机太凶了 , 没人敢上去阻止!”9月13日 , 浙江瑞安市塘下镇广场东路一酒店附近 , 一电动车在拐弯时碰擦到了一辆小车 , 小车司机下车协调未果后 , 从后备箱中拿出一条长棍 , 戴上白手套之后 , 用长棍一直击打电动车车主 , 将人打倒在地之后仍不停手 , 持续击打超过1分钟 , 电动车车主被打得头破血流 , 地面上血迹蔓延 , 当场身亡 。 附近商户表示 , 由于小车司机太凶了 , 都没有人敢前去阻止 。

【叶律说法】
现在的人都怎么了 , 动不动就要人命 , 戾气太重了 。 本来是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 , 双方可以和平解决 , 但是小车司机竟然拿出长棍 , 将电动车车主活活打死 , 而且是在人流密集、车来车往的大街上 , 实在是太残忍了!这样的一时冲动 , 要承受严重的法律责任 。
小车司机手持长棍将电动车车主打死 , 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这两种罪名的区别在于 , 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目的 , 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 他人死亡是由于过失导致 。 故意杀人罪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 他人死亡是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 ,
要判断故意的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要结合犯罪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 犯罪的手段、工具 , 打击部位和强度 , 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与条件 , 犯罪人犯罪前后的表现 , 双方之间的关系来综合分析 。
就本案而言 , 小车司机手持长棍殴打电动车车主 , 在电动车车主倒地头破血流后 , 仍然用力反复殴打电动车车主 , 直到车主没有任何求救或者痛苦的语言和动作反应后才收手 。 可以看出小车司机具有将电动车车主打死的目的 , 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中 , 小车司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即使自首 , 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 除驾驶机动车犯罪外 , 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行 。 因此本案被害人家属不能主张高额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 可以要求凶手及其近亲属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
冲动是魔鬼 。 一场轻微的交通事故演变成恶性杀人案件 , 两个家庭就此破碎 , 实在是令人遗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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