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 杭州老板花70万包养女孩,一生做情人不准嫁人,不久反悔要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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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萤有耀终非火 , 荷露虽团岂是珠?”白居易曾发出这样的反问 , 用来告诫大家不要被假象蒙蔽 , 这句话放到法律上也适用 , 即是说不当行为就算套上法律壳子 , 它也还是不正确 , 比如“包养协议” 。
可以印证以上结论的例子 , 要说到2008年开始的一段非正常关系 , 关系的男女双方分别是浙江杭州的张先生和李女士 , 张先生是个有车有房有妻有子的中年男士 , 李女士是个年轻貌美无拘无束的小姑娘 。
彼时张先生对平淡无奇的家庭生活感到厌倦 , 正期待着生活能够给他一些惊喜 , 而李女士因为生活中存在很多惊喜 , 但这些惊喜都需要钱来维持 , 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发展成了地下情人的关系 。
地下情一段时间后 , 为了关系能够长久 , 他们决定签订《双方协议》 , 协议规定张先生出资70万元给李女士买房 , 李女士则自愿一生做他情人 , 且一生不准嫁人生育孩子 , 如果张先生违约 , 钱还是李女士的 , 如果李女士违约 , 那么就必须还钱 。
可问题是张先生也没料到自己原来这么容易喜新厌旧 , 还没相处多久 , 就有些倦怠了 , 李女士时间一长也开始不耐烦伺候张先生 , 两人矛盾和摩擦不断 , 到最后都有意要解除协议 。
协议本身没有其他问题的话 , 肯定是会受到法律保护 , 具备法律效力的 ,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也就是说按照合同上的约定 , 如果张先生意图解除合同 , 那么李女士不需要还70万元 , 如果李女士意图解除合同 , 那么张先生就能拿回70万元 。
所以现在的情况就是李女士为了70万元 , 肯定不会率先开口 , 张先生也后悔给李女士70万元 , 想要拿回来就也不会提前开口 , 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办才能解决这个事?
张先生撕破脸诉至法院 , 要求法院确认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 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70万元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这样一来张先生确实是可以拿回70万元 , 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 7种合同无效: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4.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6.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7.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
张先生出轨和李女士发展地下关系 , 因而签订的合同很显然就属于是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 , 所以确实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 被确认无效后 , 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 , 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
所以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返还张先生人民币70万元 , 可李女士不服 , 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中级人民法院也觉得这件事越想越不对劲 , 哪里不对劲?
包养这件事本就是错的 , 签订了合同 , 合同本身也没有问题 , 但并不能认为其就能存在法律效力 , 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了 , 因为法律是不管这种怎么办都对于风向引导不正确的事情 。
如果法院判决张先生拿回70万元 , 就意味着法院支持大家包养情人 , 如果法院判李女士获得70万元 , 就意味着法院支持大家通过这种不正当方式赚钱 , 这是一个死结 。
如果张先生和李女士非要法院给一个结果 , 那么还有另外的办法 ,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将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收缴 , 可把包养情妇认定为非法过于严格 , 所以这条也行不通 。
最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 , 张先生和李女士以协议方式用金钱维系不正当情人关系 , 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 其协议根本不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内 , 其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 所以原审有误 , 应当予以纠正 , 张先生的起诉被驳回 。
这意思就是:你们的事情就算弄了一张合同 , 也不是合法的 , 不存在无效或返还财产的情况 , 法院管不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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