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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 立即执行!”今天上午 , 上海二中院依法宣判了金沙江路5死7伤交通事故案 , 判决被告人陈立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情发生在2019年10月24日 , 上海普陀区金沙江路 , 陈立伟驾驶一辆小汽车 , 先是与一辆电动车发生轻微碰撞 , 之后非但没停车 , 反而加速逃逸 , 期间多次变道 , 闯红灯 , 冲闯路口 , 最高时速达到161公里 , 撞击多部车辆及多名行人 , 造成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 。
【上海市|死刑立即执行!上海金沙路5死7伤事故案件宣判!是不是马上枪毙?】有鉴于此 , 加之陈立伟系累犯 , 法院一审判决其死刑立即执行 。 (来源:上海二中院)
1.为啥判处死刑?
我们都知道杀人偿命 , 像本案这种情况造成了5死7伤 , 真的是不判死刑说不过去啊 。 老百姓都知道这种朴素的道理 。 那么 , 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像本案这种情况 , 最开始陈立伟只是与电动车发生了轻微的刮蹭 , 这只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 , 没有造成人死亡的话 , 或者重大损失的话 , 是不构成刑事责任的 , 顶多也只是赔赔钱而已 。 这个时候才 , 他只需要停下来 , 处理好事故 , 然后进行赔偿就行了 。 可是他非但没有停下来 , 反而加速往前冲去 。
对于之前发生的这个交通事故而言 , 相信并不是他所想看到的 , 那自然也就应该属于过失的交通肇事行为了 。 但是一旦他主动的逃逸、主动往前冲过去 , 尤其是在市区达到120多甚至160多的速度 , 那么自然就可以推定他有故意的成分了 。
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所谓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伤害的后果 , 仍然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 。 显然 , 陈立伟的这种行为属于间接故意 。
当他撞了一个人 , 继续加速、继续又撞倒一个人、又撞第3个人、第4个人乃至第5个人的时候 , 他的行为性质就已经发生了变化 , 不再是过失的交通肇事行为的 , 而是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最重可以判处死刑 。 这就是陈立伟被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所在 。
2.累犯是什么意思?意味着什么?我们注意到 , 在判决书里写了这么一句话:被告人陈立伟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 是累犯 ,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陈立伟在之前5年之内 , 曾经因为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而且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也就意味着这个人几次三番的为非作恶 , 此次并不是初犯 。
当然这就证明了陈立伟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 。 在此基础上判决其死刑立即执行也就不足为怪了 。
3.死刑有什么方式?这个问题就不用多说了 , 之前我国的死刑都是采取的枪毙 , 而现在除了枪毙以外 , 又多了一项:注射死刑的方式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 是累犯 , 应当从重处罚 ,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当然有些人可能觉得这事还不解恨 , 不如以前明清时代还有凌迟处死 。
觉得凌迟处死更能解解心中之恨 。 但在现代我们毕竟还是出于人道 , 并不会实施这种惨绝人寰的行刑方式 。
4.死刑什么时候能执行?虽然陈立伟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 但并不意味着马上就被执行死刑了 。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 下一步他还有10天的上诉期 , 看陈立伟是否上诉 , 即便他不上诉也需要层报省法院和最高法院 , 等待省法院和最高法院均予以核准以后 , 才会对其执行死刑 。
当然这也是基于防范错杀的理念 , 也就能让他更多的苟活几天 , 只不过他不会知道死亡到底在哪一天到来 。 或许 , 这也是一种心理煎熬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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