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苑不见了以后 , 她的父母只好跟亲家商量退婚的事情 , 但是被告知要返还彩礼费21万元 。 两方就最后的6万元起了争执 , 某木家里认为 , 按照习俗 , 小苑家需要归还当初他们约定的彩礼数目 , 无论某木到底给了多少 , 都不影响约定本身的内容 。 而小苑家认为 , 既然某木家一开始就拖欠彩礼费 , 本身没有履行习俗 , 现在退还彩礼费也不用按照习俗的规定 。
他们争吵两个月之后 , 小苑在外地找不到工作 , 无奈回了娘家 。 听说此事后 , 她为自己逃避的行为感到非常愧疚 。 小苑父母安慰她之后 , 将亲家约到县城中 , 希望能够见个面把钱的事情谈清楚 。
就在亲家出发的时候 , 小苑不想让父母替自己还债 , 于是便在一个深夜喝农药自杀了 。 小苑父母感到非常悲痛 , 然而事情却没有随着小苑的死而终结 。 小苑一走了之 , 她父母却还要还彩礼钱 。 因为两方已经决定取消婚姻的约定 , 按照习俗 , 如果这时候妻子死亡 , 会被认为是毁约 , 妻子一家还是要承担彩礼钱 。
小苑的父母只肯还之前的15万元 , 但是始终认为不需要按照当初的约定还21万元 。 那么 , 从法律的角度看 , 小苑父母需要偿还21万元吗?首先我们需要将之前两家人做的“约定”进行定性 , 这个约定不属于婚前彩礼约定的范畴 , 因为小苑出嫁时才14岁 , 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年龄的规定 , 两人属于无效婚姻 , 自始至终都是没有效力的 。 (另外 ,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个名词了 , 取而代之的是非法同居)既然他们的婚姻无效 , 那么基于婚姻产生的彩礼自然也不存在 。
因此 , 21万元彩礼的协议内容是无效的 , 没有法律效力 。 既然如此 , 小苑父母还需要偿还之前的15万元吗?答案是需要 , 因为小苑父母所得到的1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小苑父母是基于无效的协定获得15万元的 , 而且他们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 所以应当返还15万元 。
一场违背道德和法律的婚姻 , 毁掉一个女孩的青春和生命 , 也毁掉了两个家庭 。 这些都是因为我国存在的民间陋习造成的 。 想要改善这个问题 , 就得提高教育的普及率 , 让落后、偏远地区的人明白早婚的危害性 , 及时止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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