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他明知食用野生菌 , 会导致中毒的潜在危险性 , 张某良采取放任的侥幸心理 , 进行食用导致他中毒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他的行为是造成自身死亡的主要原因 , 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 杨某文作为 , 野生菌的提供者和加工者 , 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 所以张某良在此次事故中 , 负70%的责任 , 杨某文负30%的责任 。
法院一审判决 , 杨某文赔偿张某良家人 ,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 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 驳回张某良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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