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 工地桩机倒塌压中轿车父女俩遇难 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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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宁波市鄞州区6·22桩机倒塌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 6月22日 , 宁波鄞州区东部新城芳草路和会展路交叉口一工地外 , 有一桩机倒塌至东侧芳草路上 , 导致一黑色轿车被压 , 车内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赵庆及其女儿赵佳音 。 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 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
经调查认定 , 事故是一起使用不合格桩机导致桩机倒塌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尚贤菊从桩基工程分包单位浙江易和公司实际承包桩基工程 。 桩机陈旧裂缝扩大导致倒塌 。 桩机是由尚贤菊通自行设计组装 , 套用的铭牌是浙江易和公司名下桩机铭牌 , 未根据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取得产品合格证 。
【叶律说法】
人在车中坐 , 祸从天上降 。 由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多个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 违法转包分包工程 , 隐患被层层传导 , 逐渐放大 , 最终酿成悲剧 。
【工地|工地桩机倒塌压中轿车父女俩遇难 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桩基工程实际施工人尚贤菊明作为个人 , 不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仍然以个人名义违法承包涉案工程 。 尚贤菊冒用桩机产品合格证 , 在施工过程中 , 使用不合格的桩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
浙江易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洪灵正 , 将桩基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尚贤菊 , 对桩机管理不严 , 将自家公司合格证提供给尚贤菊套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本案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结果 , 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 属于情节严重 , 尚贤菊和洪灵正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 分别要被判处两年和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 除驾驶机动车犯罪外 , 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行 。 因此本案被害人家属不能主张高额的死亡赔偿金 , 可以要求凶手及其近亲属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
安全生产大于天 。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 , 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 遵纪守法 , 避免悲剧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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