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 因为房款,婆婆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借条 因为房款,婆婆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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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因为房款,婆婆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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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成年后买房仍然需要父母资助 , 是如今房价高企情况下无奈却也司空见惯的情况 。 但是 , 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赠与还是借款呢?
家住绥化市的许某英出资给儿子买了套房子 , 这笔资金许某英认为是借款 , 但儿媳坚持认为许某英因为看到小两口吵架闹离婚 , 因此与儿子合谋演的戏 , 为的就是减少离婚时自己该分的财产 , 对许某英出示的借条并不认可 。
这笔钱究竟是借款 , 还是母亲对儿子儿媳的赠与?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由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 关于许某英与邢某、兰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据判决书显示 , 原告许某英与被告兰某是母子关系 , 兰某与第二被告人邢某为夫妻关系 , 邢某是许某英的儿媳妇 。 邢某、兰某于2018年开始因感情不和开始间断性分居 , 自2020年底开始持续性分居 。
2019年5月7日 , 兰某、邢某准备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 , 于是许某英出资了43万元 。 同日 , 兰某作为借款人为许某英出具借条 , 内容为:“今在许某英处借款430000元 , 用于购买弘坤玉龙城房屋 。 借款人:兰某” 。
许某英认为这笔借款发生在儿子、儿媳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二人均负有连带偿还义务 , 因此将兰某、邢某二人诉至法庭 , 要求二人立即偿还43万元 。
对于母亲的控诉 , 兰某辩称 , 购房款是在与邢某结婚后 , 兰某向许某英借的43万元钱 。 当时兰某为许某英出具借据时 , 许某英让邢某签字 , 但因为邢某上班耽误了 , 之后邢某始终没签字 , 现在兰某和邢某仍是婚姻存续期间 。
儿媳邢某却对这份借条有完全不同的观点 。 邢某辩称借款43万元的事实并不属实 , 邢某从未因为购房资金不足向许某英借款 , 在买房时许某英、兰某均没有提及过借款买房一事 。
邢某辩称 , 兰某出具“借条”时自己并不在场 , 且借款人兰某从未与邢某商议过借款买房的事宜 , 所以这张“借条”是虚假的 , 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
至于为何有这张借条 , 邢某认为 , “借条”是在原告得知邢某与兰某夫妻感情不好可能离婚 , 通过假借条损害邢某的财产权益 。
此外 , 邢某认为这套房子是父母对兰某、邢某两人的赠与 , 其目的是改善子女的住房条件 , 所购房屋虽然只落在兰某名下 , 但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且之前许某英曾与邢某父亲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 , 这套房子是赠与兰某、邢某两人的 。 据此 , 邢某请求法院驳回许某英的诉讼请求 。
案件解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原、被告双方涉案房屋总购房款为47万元 , 其中由原告许某英出资43万元 , 被告邢某未出资的事实无异议 , 但原告许某英、被告兰某主张出资的43万元为借款 , 被告邢某认为系赠与 ,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争议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
关于原告许某英主张对购买弘坤玉龙城出资430000元系提供给被告兰某、邢某的借款 , 应由二被告向原告偿还此笔借款 。
因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 需要双方合意 。 在本案中 , 原告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 , 虽然举证了被告兰某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支取记录 , 但该借条上并未有被告邢某的签字 , 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或者被告邢某知道该款项为借款的事实 。
父母出资系借贷的意思表示 , 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 , 本案借条形成于被告兰某给付案外人王斌450000元购房款之后 , 故原告主张其为借贷关系的诉讼不应得到支持 。 关于被告邢某抗辩原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系对二被告的赠与 , 因被告邢某对此无直接证据向法庭提供 , 故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 , 父母为双方 , 购置房屋出资的 ,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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