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 , 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 适用本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 , 本案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 , 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审理 , 因现弘坤玉龙城房屋登记在被告兰某个人名下 , 故原告许某英对于购买弘坤玉龙城房屋的出资 , 应当认定为对其子女兰某个人的赠与 。
【借条|因为房款,婆婆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最后 ,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许某英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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