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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 戴某向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借款289000元 , 用于在乙车行购买汽车 , 后因未按时还款被甲银行诉至法院 , 但其在法庭上辩称甲银行与乙车行涉嫌造假 , 签订的合同无效 , 拒绝偿还借款 。
戴某于2019年6月向甲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填写《信用卡汽车及衍生品消费分期申请表》 , 三日后 , 戴某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 约定其向甲银行申请专项分期额度289000元 , 分期期数36期 , 用途为购买汽车及相关衍生产品 , 戴某在《信用卡分期业务客户授权委托声明书》中承诺:本人委托甲车行全权代位收取原告发放的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 , 用于购买汽车及相关衍生品的款项 。
甲银行依约向乙车行转账289000元 , 戴某自2020年1月起就未按约定偿还欠款 , 甲银行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 戴某却辩称 , 甲银行与乙车行涉嫌造假 , 自己与甲银行签订的合同全部无效 , 不应偿还借款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甲银行与戴某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合法有效 , 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 戴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答辩意见 , 法院不予支持 。 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戴某向原告甲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并承担利息、违约金等共计280849.89余元 。 戴某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 现判决已生效 。
“法官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本案中 , 甲银行与戴某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 合法有效 , 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 甲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 , 戴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 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 应承担违约责任 。 同时 , 戴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甘肃|重庆大足:男子拒不偿还车贷竟称银行和车行造假 法院判决来了】作者:黄公立 郑唯 来源:重庆大足法院公众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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