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宇 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合法合理吗?( 二 )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 。 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 , 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 , 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 , 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 , 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 ”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 。 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 , 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 , 令其头部骨折 。 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 。 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 , 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

有过 , 就应担责 。 然而 ,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 , 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 , 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 , 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 , 最后不了了之 。
在笔者看来 , 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 , 借鉴国外的立法 , 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 , 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 , 而不能过于机械 。 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 。 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 , 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 , 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 , 不履行教养义务 , 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 , 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 , 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 , 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 , 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 , 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 , 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 , 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 , 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 , 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 , 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 。 有些案例 , 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 , 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 , 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未成年人保护 , 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 , 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 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 , 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 , 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 , 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 , 实现资源共享 , 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 , 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 , 增强责任感 , 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 , 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 , 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 , 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 。 为人父母 , 不仅是道义 , 更是法律义务 。 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 , 或只抱以同情 , 却没有实际惩罚 , 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
【林宇|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合法合理吗?】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 , 当时我也在场 , 但是却无能为力 , 现在要是放弃的话 , 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 , 我们不在场 , 但一样无能为力 , 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 , 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 , 我更相信法律 , 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 , 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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