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 莆田建房纠纷杀人案中的基层法治缺失


莆田 莆田建房纠纷杀人案中的基层法治缺失


莆田村民因建房被邻居阻拦 , 协调不成 , 多年积怨 , 从而引发杀人血案 。 舆论一片哗然 , 多有将矛头指向基层村、镇之势 , 但从各方公布的情况来看 , 并非基层单位不作为 , 实则是责权失衡 , 有责无权 , 是基层单位(包括司法所)仅有调解权限的这种制度设计失效了 。
长期以来 , 村、居民的邻里纠纷大多是鸡毛蒜皮的小摩擦 , 多数情况能通过调解委员会调解和派出所的治安管理得到处理 , 但像此案案发前的情况其实也不少 , 甚至还有几代积怨的 , 因为涉事规模不大 , 村民又缺乏走司法程序的意愿 , 司法机构管不到 , 村、镇调解就会显得非常无力 , 甚至是根本管不了 , 调解的时候都是好好好 , 调解之后一样各闹各的 , 邻里之间 , 抬头不见低头见 , 房前屋后 , 田间地头 , 你看我不顺眼 , 我看你心生怨 , 偶尔还能为了踩到一根草干上一架 。
像这种情况 , 前期村、镇调解可能还有积极性 , 毕竟守土有责 , 谁都想自己治下的老百姓能喜笑颜开 , 能开开心心的过日子 , 但一次、两次 , 甚至调解多年都不见成效 , 也只能是建议有矛盾的人走司法程序了 。 但是我们知道 , 我们法院在民事这块搞的是“民不举 , 官不究” , 谁又会为一只鸡、一只鸭、几颗大白菜跑到区(县)法院去走司法程序呢 , 甚至像此案中的嫌疑犯欧某中 , 建房这么大的事都没走司法程序 , 可见 , 让我们的老百姓走司法程序是多么不容易的事 。

【莆田|莆田建房纠纷杀人案中的基层法治缺失】但是 , 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问题 , 可是怎么解决呢?
一、在镇级单位设立审判机构 , 赋予一定的审判权限(保留司法所的地方可以赋予司法所审判权限) , 并根据村级调解报告主动审理相关案件 , 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判决文书 , 让法治真正的走入基层 , 走入寻常百姓家 , 让法治不仅仅能解决大的经济纠纷 , 还要能解决一棵白菜、一只鸡、一块地的矛盾 。 使基层单位权责相宜 , 能将矛盾扼杀在萌芽阶段 , 使老百姓懂法、明理 , 有冤有所喊 , 有怨有所释 。

二、案件审理除当事人外 , 应尽量多的邀请本镇村民旁观 。

三、可由随机抽取的法院法官集中几个案子主审 , 以防事久易腐 。
四、不服判决的 , 仍可向法院上诉 。
五、权大易势大 , 势大易欺人 , 赋予了权力 , 还应有规范、合理的制度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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