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介绍毒品买卖构成犯罪吗?构成何罪( 二 )


对于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主要依附于毒品交易双方 , 而代购行为的定性还需判断被追诉人在代购过程中获利与否 。 根据被追诉人获利与否 , 我们又可以将毒品代购分为两类 , 一类是纯粹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 帮助他人代购毒品但不获利 , 或仅收取小额的路费、打车费、住宿费等费用;另一类则是以代购毒品为名 , 实则是以牟利为目的 , 或以代购为手段 , 实则倒卖毒品来赚取差价 , 此行为类似与于二道贩子 , 多被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可就较为复杂 , 比如常出现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形 。 比方说 , 黄某想购买1公斤麻古 , 但苦于没有购买渠道 , 故找到周某 , 委托周某帮忙寻找毒源 , 并答应给予他每克5元的好处费 , 周某事后通过各种关系联系上毕某 。 黄某与毕某经过磋商后 , 双方约定以7万元的价格成交 。 事后 , 周某从毕某处购回一公斤冰毒后 , 便交付给予了黄某. 。 办案人员抓获黄某 , 证实黄某购买1公斤麻古是用于与朋友共同吸食的 , 即无将之转手出售的故意 。
在上述案件中 , 周某既有为黄某介绍购买毒品 , 也有为黄某代购毒品 。 假定将周某的整体行为理解为居间介绍 , 那么按照之前的分析 , 周某与黄某属于共同犯罪 ,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 假定将周某的行为理解为代购毒品 , 基于其从中获取了5000元的报酬 , 依法会被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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