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一场荒唐的家庭伦理案( 二 )


2003年1月28日 , 刚放假没多久的张某元被刘某梅以去贩牛为借口哄出了门 , 1月29日夜深人静时 , 三人到达链子岩平台 , 就是在这里向某突然发难 , 用跟大木棒将张某元打得头破血流晕了过去 , 然后和刘某梅将他推了下去 。
其后两人若无其事一般回家 , 直到张某元尸体被发现 , 才迎来他们的惩罚 , 根据以上可知 , 刘某梅和向某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是从犯 。 对于从犯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属于情节严重的 , 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如出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等 。
2003年9月10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某梅犯故意杀人罪的主犯 , 判处死缓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从犯向某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二审维持原判 , 值得一提的是后来的2009年刘某梅减为有期徒刑18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