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迪嫖娼被拘:朝阳看守所外没有粉丝探访,是否应被通报惹争议( 二 )


母校摘牌 导师失望 多项合作纷纷解约李云迪嫖娼事件爆出后 , 一系列连锁反应迅速发生 。
事件发生第二天 , 有媒体爆出四川音乐学院官方网站中“钢琴艺术研究所”一栏中没有了“副院长李云迪”的名字 。
川音是2012年成立的钢琴艺术研究院 , 曾聘请李云迪为副院长和钢琴专业教授 。 2014年 , 李云迪首次回到母校上大师班 , 有媒体记者当时在现场看到 , 听完学生的一曲作品后 , 李云迪认真地点评 , 甚至还要亲自示范 。 不知道是不是第一次回母校上大师班的缘故 , 李云迪有些紧张 , 指导第一位学生就用了一小时十五分钟 , 简直是典型的“拖堂”教师 。
目前 , 川音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已经删掉李云迪的相关信息 , 李云迪钢琴工作室的牌子也被取掉 。
李云迪恩师但昭义也回应了这一事件:“我很生气!李云迪让我感到很痛心!李云迪作为公众人物 , 应该从各方面严格要求 , 不能犯这样的大错!”
但昭义连声三次说 , 我感到很痛心啊!很痛心啊!但最后仍表示:“李云迪是我的学生 , 他犯了大错 , 他自己应负法律责任 , 还应该吸取人生的教训 。 但是 , 李云迪还年轻 , 他才30多岁 。 希望他出来后 , 给他有改错走正路的机会 。 ”
此外 , 随着李云迪事件持续发酵 , 其多项合作纷纷解约 。
李云迪工作室被母校摘牌
事发当天 , 芒果TV目前已经下架了大量与李云迪有关视频 , 包括综艺《披荆斩棘的哥哥》前8期及《哥哥的少年时代》第1期等 。
李云迪目前微博个人认证仅剩国际钢琴家 , 之前的重庆政协常委、全国青联常委、香港青联副主席认证 , 已经全被删除 。
还是在事发当天 , 中国音乐家协会发布声明 , 取消李云迪会员资格 。
事发第二天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公告 , 对演艺人员李云迪的违法行为进行道德申斥 , 并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的规定 , 要求会员单位对其进行从业抵制 。
有媒体统计 , 李云迪商务合作(不完全统计)有12个 , 但是高端品牌劳力士、B&O均签约于2015年以前 。 嫖娼事件后 , 大部分品牌已经无法搜索到李云迪相关内容 。
此外 , 广州还紧急“下架”了李云迪的城市代言人身份 。
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是否应该被通报引发争论李云迪嫖娼引发的持续关注 , 也引发了涉嫌卖淫嫖娼人员被通报这一做法是否合适或者合法的大讨论 。
其中 ,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对此做法持不认可的态度 。
韩旭教授表示 , 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得为” 。 然而 , 遍查《治安处罚法》 , 无一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向社会进行通报 。 不仅如此 , 该法第6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采取有效措施 , 化解社会矛盾 , 增进社会和谐 , 维护社会稳定 。 ”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 , 文明执法 , 不得徇私舞弊 。 ”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 应当公开、公正 , 尊重和保障人权 , 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 ”
“李云迪嫖娼一事若有确凿证据证实 , 也只是行政违法 , 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刑事犯罪 。 且这一处罚还不是最终结果 , 李云迪还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如果对一项尚未确定的处罚决定进行公开通报 , 不仅不符合类似‘无罪推定原则’ , 而且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 提高司法公信力 , 行政权独大的现状难以受到控制 。 ”韩旭说 。
韩旭教授表示 , 根据法理学的基本原理 , 权力的实现也同时伴有义务的履行 。 由此决定了人权保障理应成为公权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通报显然不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 , 损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 一个性质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却要使行为人付出惨痛代价:家庭可能破裂、社会评价降低、被行业联合“封杀” 。 并且这些不利后果很大程度上是公开“通报”导致的 。 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实践中流行的通报制度的弊害 。
【李云迪嫖娼被拘:朝阳看守所外没有粉丝探访,是否应被通报惹争议】不过 , 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看法 , 认为李云迪应当被通报 。 《答韩旭教授:嫖娼的李某迪应当被通报》一文作者在文章中表示 , 《行政处罚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6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 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李云迪作为“国际钢琴家” , 其作为公众人物自然具有社会影响力;结合该事件通报后的公众反应 , 朝阳警方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认定也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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