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南山矿枪案:流窜多地作案数年,为了钱财连同伙都可痛下杀手(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月11日宣判后 , 几人当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
案件小结善恶到头终有报 ,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 1990年作案成功的几人自作聪明 , 以为可以逃过一劫 , 却还是小看了警方的能力 , 死于自己的贪欲 。
他们在抢劫杀人的时候不知道能不能想到他们杀的人是其他人的家人 , 他们抢的钱是几百上千名工人的血汗钱?
不过看他们的所作所为 , 就知道是纯粹的自私自利毫无道德法律观念的人渣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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