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被行李箱绊倒身亡,家属索要巨额赔偿,法院怎么判的?



北京一女子被行李箱绊倒身亡,家属索要巨额赔偿,法院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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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被行李箱绊倒身亡,家属索要巨额赔偿,法院怎么判的?


意外无法预料 , 总是让人猝不及防 。
你并不知道意外会在什么时候 , 何种方式来到身边 , 而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珍惜当下 。
老年人就更加需要注意身边的危险 , 稍有一个不慎 , 哪怕是跌倒都有可能发生致命的灾难 , 北京西站一位67岁的老人被行李箱绊倒 , 15天后去世 , 其家属认为行李箱的主人存在重大过错 , 因此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 。
2019年3月8日 , 67岁的王老太已经打扰了儿子许多天了 , 她也想回家了 , 于是这一天刘某就送母亲去北京西站坐车回石家庄 。
刘某本想将母亲送到车站内 , 但是通过闸机口时工作人员将刘某拦了下来 , 工作人员表示进入闸机口送家属需要办理手续 , 刘某又回过身去处理手续问题 , 母亲跟在了刘某的身后 , 可就这一个转身 , 母亲撞在了一个刘女士的行李箱上 , 因为走得太急 , 直接被绊倒了 。
王老太跌倒在地 , 周边的人都吓了一大跳 , 刘女士和儿子刘某将她扶起询问情况 , 王老太觉得没什么大碍 , 刘女士道歉后也离开了;随后刘某将母亲送上了车 。
王老太坐上车后这才觉得有些不太舒服 , 出现了严重的头疼、头晕 , 王女士以为自己晕车 , 就在座位上休息了一段时间 , 不过情况并没有改善 , 反而愈发严重 , 下午四点半左右 , 列车抵达石家庄 , 此刻的王女士已经意识不清 , 还是工作人员将她带了下去 , 后王老太的家属将她送医治疗 。
王老太被送往医院之后才发现事情的严重性 , 她被诊断出脑出血 , 由于病情非常复杂 , 王老太还进行了二次转院治疗 , 经多次诊治还是在15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王老太忽然离世 , 家属自然是难以接受 , 也能理解他们将刘女士告上法庭的行为 , 从事发经过来看 , 王老太被刘女士的箱子绊倒了 , 她摔了一跤 , 结果引起了脑出血 , 最终死亡 。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事侵权案件有时候比刑事案件更加复杂 , 因为双方都会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 , 就好比本案 , 王老太是撞上了行李箱而导致的死亡 , 王老太的家属自然认为刘女士存在过错 , 但是刘女士只是在排队 , 对她来讲就是一场飞来横祸 。
审理民事侵权案件时 , 都会考虑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
王老太的家属认为 , 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 , 她的箱子隐藏在其身后 , 这导致王老太看不到这个阻碍 , 等母亲走到行李箱的面前时 , 已经为时已晚 。 因此王老太家属认为刘女士承担主要的60%的责任 , 赔偿他们62万元 。
王老太家属提出的诉讼当中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但是缺乏了违法行为、主观过错 。
根据提取出来的视频显示 , 刘女士的行李箱属于安全标准内 , 而她也只是站着排队 , 并没有插队或者有意推搡行李箱的行为 , 刘女士在主观意志上只是排队进站 , 并不存在什么过错 。
刘女士也进行了辩驳 , 她认为王老太是逆行走出闸机口 , 而且走的非常匆忙 , 就算是她发现了想要避开也来不及 , 更何况她并没有发现王老太会摔倒 , 王老太在摔倒之后 , 其儿子刘某也没有及时将她送医治疗 , 其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 。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 不承担责任 。
刘女士认定自己的行为属于一种不可抗力 , 她无法预料到王老太会撞上她的行李箱 , 一般人撞上也是磕碰一下膝盖 , 除非王老太走的非常着急 , 不然不可能会造成跌倒事故 。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老太和刘某属于逆行 , 应当更加注意安全义务 , 若是慢行也就不会造成意外事故 , 在事发时 , 全程不过四秒 , 刘女士也难以反应 , 我们不能强加地认为王老太被绊倒 , 刘女士就存在过错 , 在行走过程中到事发这段过程中产生的意外事件 , 也应当由王老太自己负责 。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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