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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关注到的性侵、强奸案件中 , 受害者基本都是清一色的女性或者未成年人;
倘若你听到一个男子被女性性侵 , 你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呢?“快给我讲讲细节”或是“他怎么这么好运”?
转念一想 , 如果男子打心底里不愿意与女子发生关系 , 而女子又使用了暴力等胁迫的方式与其发生关系 , 她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很遗憾 , 女子并不构成强奸罪 。
强奸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 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 , 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 , 具体到《刑法》中 ,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司法实践中 , 凡是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 一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 “违背”的方式包括暴力等胁迫手段;二是真正发生了关系 , 如果未得逞 , 那么属于“未遂” , 可轻判;三是被侵害的客体是“女性” 。
从最后一个基本条件可以看出 , 被侵害的客体是女性才构成“强奸” , 如果女性违背男性的意志与其发生关系 , 即便使用了暴力或者其他胁迫手段 , 受限于被侵害客体是男性的身份 , 法律上也不构成“强奸罪” 。
【女性性侵男性,如何定罪?适用“强奸罪”吗?男性权益这样保障】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在这方面就得不到约束、更不意味着女性的此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得不到惩罚的 , 实际上针对此类案件 , 法律上还有其他的罪名可以给其定罪 , 一是“强制猥亵罪”、二是“故意伤害罪” 。
在过去 , “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主体也是“妇女” , 与强奸罪类似;不过 ,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审议通过 , “强制猥亵罪”的猥亵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 , 即“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 。
也就说“强制猥亵罪”同样适用于犯罪主体是女性、被侵害客体是男性的案件 , 不过“强制猥亵罪”的处罚比起“强奸罪”要轻一些 , 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比起强奸罪的3-10年明显要轻 。
除了“强制猥亵罪”能给予约束外 , 如果给男性造成其他的伤害 , 那么也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 。 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处罚可以达到死刑 。
“女性强奸男性”看起来不可思议 , 但是也并不是没有过这种案例 , 我们来看一下事情经过和处罚结果:
早些年 , 18岁的小张利用业余时间到洗浴中心兼职服务员 , 端茶倒水赚取生活费和学费 。 某一天 , 洗浴中心来了三位散发着“暴发户”气质的妇女 , 先是在包间内打麻将 , 小张就负责为三位妇女端茶倒水 。
看小张年轻又长相清秀 , 三名妇女对小张起了歹意 , 自知依靠蛮力“制服”不了小张 , 于是哄骗小张喝下了加有迷晕药物的水 , 小张神志不清之下 , 被三名女性强迫发生了关系 。
事后小张报警 , 并到医院做了检查 , 鉴于小张是男性 , 而在三名女子的强迫行为之下 , 小张部分功能丧失 , 身体受到不小的损伤 。 后来三名女子被以“强制猥亵”和“故意伤害”被依法论处了 。
试想一下 , 如果角色转变 , 侵害方是男性、被侵害方小张是女性的话 , 那么三人就不会以以上两个罪名论处了 , 等待他们的是更为严厉的“强奸罪”甚至是轮奸罪 。
强奸罪的被侵害客体的范围会扩大吗?国外是如何规定的?
全球范围内 , 与我国类似 , “强奸罪”是重罪 , 而且不少国家都将被侵害的客体从“女性”扩大到了“他人” , 也开始保护男性群体的利益 , 比如:
2012年1月起 , 美联邦司法对“强奸”的定义做出了扩大解释 , 把对男性的性侵也视为强奸的一种;
1975年 , 应该对首例“女性性侵男性”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有罪判决 , 最终她被以“强奸罪”起诉并被判处12个刑期;
德国在1998年同样将范围扩大到男性;意、俄、日等国家也对受侵害的女性和男性做出了平等保护 。
说到我国 , 之前“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客体范围也是女性 , 但后期的修正案将范围扩大到了男性 , 相信随着司法的进步、随着男女在各个方面的平等 , 未来“强奸罪”也不排除效仿“强制猥亵”范围扩大化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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