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病逝后她被公婆告上法庭:有遗嘱为何还分不到房?



丈夫病逝后她被公婆告上法庭:有遗嘱为何还分不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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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病逝后她被公婆告上法庭:有遗嘱为何还分不到房?


丈夫重病身故 , 为遗产继承 , 公婆与儿媳对簿公堂 。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 关于原告黄某、王某夫妇与被告李某法定纠纷案 。
黄某、王某系夫妻关系 , 生了一个儿子叫黄某甲 。 2016年 , 黄某甲与李某登记结婚 , 婚后两人一直未育子女 。 2020年2月14日 , 黄某甲因病去世 。
2020年10月9日 , 黄某夫妇将李某告上法庭 , 请求将黄某甲生前所住房屋由黄某夫妇共同继承 。 黄某夫妇称 , 儿子儿媳所居住的房屋是黄某甲婚前全款购买 , 房产证登记在黄某、黄某甲名下 , 两人各享有1/2份额 , 其中属于黄某甲的份额应为遗产 。
这套房屋均由黄某夫妇出资 , 且黄某甲生前的医药费、死后的丧葬费均有父母支付 , 买房产生的债务也是父母承担 。 黄某甲在世前也曾口头约定房屋属于父母所有 , 死后没有留下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 。 现在黄某罹患癌症 , 二老经济困难 , 故要求房屋有黄某夫妇继承 。 如认定李某有继承权 , 倾向于取得折价款 。
对此 , 李某辩称 , 黄某甲生前曾录制了视频遗嘱 , 由李某拍摄 , 其表示系争房屋属于黄某甲的份额由李某继承 。 后李某根据视频内容整理、书写了书面遗嘱 , 黄某甲本人签字确认 , 故认为系争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应当归李某所有 , 要求取得房屋折价款 。
庭审中 , 李某提交了黄某甲身前录制的视频遗嘱:“今天是公历2020年2月7日12:40分 , 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黄某甲 , 身份证号码XX , 性别男 , 民族汉 , 现居住于中国上海某地 。 我在下面严肃阐述一件事情:我希望能够把(系争房屋)所有权利 , 在我死后或身故后 , 全部转移给我的妻子李某继承 , 我所有的在这房子当中的利益 , 希望能够遵从我的本心 , 我能拥有的所有权利全部由我太太李某继承 。 现在是公元2020年2月7月 , 以上事实 , 皆是我发自本心 , 希望活着的人能够按照我的心愿 。 谢谢大家 。 ”
李某还提交了手写《遗嘱》一份 , 正文部分系上述视频黄某甲的口述内容 , 落款有“遗嘱人:黄某甲”的签名以及“2020年2月7日上午12:40分”的署期 。 李某称视频系其帮助黄某甲拍摄 , 《遗嘱》正文系其根据黄某甲的口述内容书写 , 落款签名及署期均系黄某甲本人书写 , 证明黄某甲生前留有遗嘱 , 系争房屋1/2份额应当根据遗嘱由李某继承 。
对于这份遗嘱 , 黄某夫妇并不认可 , 他们认为《遗嘱》的签名无法确认系黄某甲本人所写 , 且即使属实 , 视频拍摄的系李某 , 当时无其他人在场见证 , 黄某甲从视频看像是照着稿子在读 , 有可能是受到胁迫或者他人误导 , 遗嘱正文也系李某书写 , 故视频及手写的《遗嘱》均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 , 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无论系争房屋是否由黄某、王某全额出资 , 因为系黄某甲婚前购买 , 故登记在黄某甲名下的份额(即房产1/2份额)应系其个人财产 。 因案件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 , 系争房产黄某甲所占份额按照《继承法》继承 。
最后 , 一审法院判决 , 系争房屋中被继承人黄某甲名下的份额归黄某、王某继承所有 , 即该房屋产权全部归黄某、王某所有 , 黄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李某上述房屋折价款37.5万元 , 李某负有协助黄某、王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 , 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依照法律及国家政策负担 。
案件解析:
本案中 , 系争房屋中属于黄某甲的遗产份额 , 李某提交了相关遗嘱证据 , 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嘱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
李某提交了两份遗嘱 , 一份系视频、一份系书面 , 视频系李某拍摄、手写遗嘱系李某代书 , 但无论是视频中还是书面遗嘱上均未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名 , 故无论是视频还是书面遗嘱均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属、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 , 法院对该两份遗嘱均难以认定其效力 , 故系争房屋中属于黄某甲的份额 , 应当依照法定继承 , 即由父母、配偶均等继承 。 黄某、王某要求房屋全部由其两人继承的理由 , 于法无据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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