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女子投保后去世,丈夫要继承保险金,儿子:爹,我还没死



黑龙江一女子投保后去世,丈夫要继承保险金,儿子:爹,我还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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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人为财死 , 鸟为食亡 , 这话虽然有点极端 , 但在茫茫尘世中 , 为了钱财夫妻反目、父子成仇还真不是个例 。 这些争端不仅让家庭关系彻底崩盘 , 甚至让社会礼崩乐坏 。
当然 ,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 , 所有的纠纷和争端基本上能够用法律来解决 , 在发生纠纷时 , 还是应当走法律程序 , 毕竟法律是始终维护具有合法权益当事人的利益的 , 也最能体现公平公正 , 还能起到矫正人伦道德的作用 。
我是京子光 , 讲述法治故事 , 普及法律知识 , 欢迎阅读 。
周翠花和吴仁杰都在牡丹江一家国企的职工 , 结婚好几十年 , 就连儿子也已经参加了工作 。 那时的婚姻基本上经人介绍 , 组织撮合 , 虽不能说彼此没感情 , 但肯定不像现在的小年轻那样了解深入 , 很多的老夫妻都是这样凑合过来的 。
在两人退休之后 , 因为性格和生活习性的差异 , 磕碰的次数与日俱增 , 最终从量变到质变 , 虽然没有彻底决裂 , 但也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 , 周翠花更是一气之下搬到了儿子吴刚家住 , 夫妻两人呈现分居状态 。
这样的状态也是现在很多老年人的感情生活的真实写照 , 倒也不足为奇 。 但周翠花做得相应更绝一些 , 不仅搬离了和吴仁杰共同居住的家 , 还将自己的工资卡剥离出来 , 实现了经济独立性 , 大有和吴仁杰老死不相往来之势 。
看着父母这样 , 吴刚也没有主意 , 加之他刚刚换了工作 , 要到外地拼搏 , 母亲搬来正好给自己看家 , 和父亲也能有个缓冲地带 , 算是几全几美 。 就这样 , 周翠花在儿子家开启了新生活 , 吴刚倒也是个孝子 , 在外工作的收入也是拿回家给母亲保存的 。
看着儿子辛苦工作 , 身体并不是太好 , 像所有母亲一样 , 周翠花总想给儿子多留一些钱 , 经过一番考察 , 周翠花开始把自己的工资和儿子的收入混合使用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理财产品 , 被保险人是儿子吴刚 , 投保人是周翠花本人 。
此后周翠花省吃俭用 , 基本上大部分收入都投入到了保险当中 , 这种情况在很多中低收入家庭广泛存在着 , 无非是为了今后生活有所保障 , 也真是可怜天下老母亲 , 节衣缩食只为儿操心 。
但随着年龄一天天的增长 , 周翠花逐渐感觉身体不适 , 可为了不给儿子增添负担 , 小病总是扛着 , 最终由小积大 , 周翠花因病去世 。 在处理后事过程中 , 周翠花投保的这份保险就成为了父子之间矛盾的激发点 。
通过周翠花多年的积累缴纳 , 所购买的保险金已经高达20多万 , 对于他们这样的家庭来说并不是小数目 。 当吴仁杰了解到妻子手头竟然还有这样一份保险的时候 , 不禁动了心思 , 认为自己作为配偶 , 有权继承这笔保险金 。
根据保险法规定 , 投保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的 , 可以退保 , 被保险人还健在的 , 也可以更改投保人 。 但吴仁杰显然已经顾不上这么多 , 他认为妻子周翠花购买的这款理财保险是夫妻共同所有 , 应归夫妻共有 , 理应退保由自己继承分割 。
吴仁杰的说法自然受到儿子吴刚的反对 , 吴刚认为 , 这款保险是母亲周翠花生前为自己投保的 , 保险金应当归属被保险人 , 即自己所有 , 与他人无关 , 而且保险并不属于遗产 , 父亲吴仁杰没有权利继承 。 父子二人因此发生矛盾 , 最终吴仁杰一纸诉状将吴刚告上法庭 , 要求分割保险金 。
庭审中 , 双方各执一词 , 争议的焦点依然是在这笔保险金是否算是周翠花的遗产 。 吴仁杰坚持认为这是妻子周翠花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 , 现有的保险本金及利息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 不仅自己可以分割 , 而且还应继承相应份额 。
吴刚辩称称母亲和父亲长期分居 , 母亲一直居住在自己家里 , 且自己的工作收入基本交给母亲保管 , 投保的钱是母亲和自己的共同收入支付 , 被保险人是自己 , 应当是在自己死后 , 配偶、父母、子女才有继承权 , 而现在自己还活着 , 该保险不属于遗产范围 , 父亲没有继承权 。
那么 , 父子二人争得面红耳赤的保险金究竟是不是遗产呢?这还得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分析 , 其实关于保险金是不是遗产的问题 , 我国所得税法以及遗产税暂行条例说得非常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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