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招聘年轻女子卖淫 18名“皮条客”被重判!( 二 )


管理、培训卖淫人员与卖淫活动内容直接相关 , 关系到组织卖淫活动的成功与否 , 且对增加嫖资收入起重要作用 , 有“内在性” , 属于组织管理行为 , 应与一般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区分开来 , 故组织卖淫团伙中担任“培训师”的被告人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 。
在本案中 , 小菊等人负责管理某卖淫据点中的全部卖淫人员 , 给卖淫人员定价 , 制定卖淫项目的种类、价格及考勤、奖惩制度 , 虽然其供述仅收取了固定工资 , 属于受雇人员 , 但其在该卖淫团伙中履行管理职责 , 并掌握卖淫人员的定价权 , 所起作用积极、主要 。 换言之 , 组织卖淫的犯罪目的是获取非法收益 , 而定价权直接影响卖淫收入 , 故小菊等人在组织管理行为中居关键核心地位 , 应将其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主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犯前两款罪 , 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 ,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广东广州:招聘年轻女子卖淫 18名“皮条客”被重判!】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阅读